非歐盟公民要求的醫療入境簽證和/或居留許可
第二條。 T.U. 36 286/98規定了從非歐盟國家向外國公民簽發的醫療入境簽證,在這些國家中,不存在或無法輕易獲得治療特定疾病的專業醫學技能。
有以下三種情況:
外國人申請醫療入境簽證
為了獲得醫療入境簽證,外國人必須向意大利大使館或領地領事館提交以下文件:
- 聲明所選公共或私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註明治療的類型,開始的日期和可能的持續時間,預期的住院時間,並遵守保護個人數據的現行規定;
- 根據所請求服務的估計成本證明一筆款項的押金作為擔保。保證金必須相當於所請求服務總成本的30%,並且必須支付給所選的結構;
- 文件證明在意大利有足夠的資源用於全額支付醫療費用,以及用於支付醫療機構以外的食宿費用以及遣返被援助者的費用;
- 在居留許可期間為在本國領土內有效的任何隨行人員提供的健康保險,以防患病和/或發生事故的風險;
- 證明與陪同人員在意大利逗留有關的生計的可用性不低於內政部指令2000年1月3日表A所確定的數額。財務手段的證明也可以通過擔保政策來表明。
- 健康證明,證明有關個人數據保護規定的申請人的病理狀況。國外發行的證明必須附有意大利語翻譯。
其餘70%的費用必須由外國人或擔保人支付。頒發醫療居住許可證不允許在NHS進行註冊,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服務由客戶支付。
根據藝術規定,在人道主義干預下被轉移到意大利接受治療的外國人。第12號法令第12條第2款c)項) 502號法令,經7/12/93 n號法令修改。 517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衛生部與外交事務與合作與發展部協商,批准居住在沒有適當和足夠的醫療設施的國家中的外國公民的入境治療。衛生部確定健康結構並保證覆蓋醫療費用。
根據藝術規定,作為地區人道主義干預計劃的一部分轉移到意大利的外國人。 《法律》第32條第15款,1997年12月27日,n。 449
各地區可以與衛生部達成協議,授權地方衛生部門和醫院公司提供高度專業化的服務,這些服務屬於各地區批准的援助計劃之內,有利於:
- 來自非歐盟國家的公民,他們不具備醫學專家技能或無法輕易獲得其用於治療特定的嚴重疾病,並且與醫療保健有關的互惠協議尚未生效;
- 某些特殊或有情況的國家的公民因政治,軍事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使國家衛生局提供有效的衛生保健協定可行。